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过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兴财光华”)的执业情况、独立性、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的审查,我们认为该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变更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限为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李宇立、李大明、吴新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