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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11年9月)
公告日期:2011-09-08
                           年报工作制度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零一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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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11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
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在
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
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
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
作他用。
   第六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除特殊情况
外,如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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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
他物资)。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
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
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
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
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
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
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
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
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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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报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
公允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在5万元以内及年度累计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由
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或者年度对外捐赠金
额累计达到人民币10万元之后进行对外捐赠的,捐赠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讨论后报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捐赠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
后,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在一年内由董事长和总经理批准的对外捐赠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时,
其后的每笔对外捐赠均需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五)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四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
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在捐赠前由子公司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二)根据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结果和公司累计捐赠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
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授权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签署相关文
件。
   第十五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比例不得超过2%。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门就捐赠支
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
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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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
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
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十八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
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
形成书面报告,由公司人事行政部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董事会
备案。
   第二十条 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
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
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含本数”,“以上”或“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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