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参股公司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对参股公司NETJOY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云想科技”)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履行的表决、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参股公司云想科技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变更。(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署:
王德瑞 | 夏永祥 | 崔晓钟 |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