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负责审慎的态度,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姜峰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独立董事候选人姜峰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