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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之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更正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6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更正公告)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3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1-097),由于该公告部分表述存在疏漏,现予以更正。

一、更正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四十四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至(三)??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如有)、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至(十五)??

二、更正后: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十四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至(三)??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至(十五)??

三、其他相关说明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中其他内容不变。我们对此次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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