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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达: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我公司”)作为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达”)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担任格林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于2021年12月27日对格林达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1年12月27日对格林达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陆晓航、邱龙凡。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格林达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格林达自2021年1月1日至现场检查日的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了访谈,实施了包括审核、查证、询问等必要程序,检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格林达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抽查了持续督导期间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资料,并与公司公告进行核对,重点关注了持续督导期间“三会”召开方式与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并与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进行了沟通。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止现场检查之日,格林达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组织结构健全、清晰,并能实现有效运作,部门设置能够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各机构间管理分工明确,信息沟通有效合理;公司内控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抽查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支持性文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格林达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与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抽查了公司相关制度、相关会议决议及公告;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进行了沟通。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格林达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查看了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相关明细账,抽查了会计凭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格林达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得到严格执行,三方监管协议有效执行。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保荐机构同时关注到格林达部分理财到期日超出审议日期,已提示上市公司关注现金管理规范性。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文件、各相关合同和原始凭证,并与公司高管及财务人员等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格林达已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作出相关规定,并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公司各项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格林达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

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规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格林达2021年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重大合同以及与公司高管进行讨论等方式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格林达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如有)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格林达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2021年以来,格林达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总体运作良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页以下无正文)

2021a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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