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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6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前终止回购股票的独立意见

2021年以来公司遇到阶段性的挑战和困难,为保证公司稳定经营,实现健康发展,公司结合资金需求优先将资金用于投入公司日常经营上,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公司拟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审议终止公司回购股份事项。

本次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程序,该事项不会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终止回购股份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了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编制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也符合公司整体战略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提升上市公司整体盈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要求,不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形。

6、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填补措施和承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确保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能有效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保障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7、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交易定价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了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发展所处阶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议案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聘任的人力资源总监黄坤女士的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其有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相关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况。黄坤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所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聘任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黄坤女士为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陈焕春____________________蔡曼莉____________________Deng Feng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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