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22年1月5日下午2:30
(二)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月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红湖东路西侧嘉达工业园7栋6楼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涓先生
(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0,029,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07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7人,代表股份20,02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68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2,63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73%。
(七)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八)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2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6%;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2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6%;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2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6%;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2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6%;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周江昊律师、吴雍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