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2022年1月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国安达安全技术(华安)有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的方式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及用途,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助于募投项目建设的更好运营,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国安达安全技术(华安)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宜。
(本页无正文,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汪海军:
贡凯军:
涂连东: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