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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伦晶体: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5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5日(星期三)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积清先生主持,公司董事、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另外,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5日9:15-15:00。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1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20人。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911,3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485%,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58,090,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08%;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20,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7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15人,合计持有股份数29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中小投资者 15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29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9%。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3项议案均获得了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2,911,0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4%;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2,911,0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4%;反对3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08,0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37%;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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