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参与投资的产业基金将投资半导体材料和零部件领域的上下游企业,与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协同效应,有利于完善公司战略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同时,本次交易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投资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