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郴电国际:郴电国际关于全资子公司湖南汇银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投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涉及仲裁事项进展暨撤销仲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6

公告编号:2022-001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湖南汇银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所投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事项进展暨撤销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本仲裁案已撤销。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控股孙公司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宸公司”)为本仲裁案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仲裁涉及约3,600万元。对上市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本事项对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及会计处理以年度审计机构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有关仲裁案的基本情况

因与天宸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宇公司”)向唐山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湖南汇银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投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涉及仲裁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天宸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唐山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答辩意见。后为查清案件事实,内蒙古包头吉鑫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鑫公司”)申请参加仲裁,该申请得到了仲裁庭、吉宇公司和天宸公司同意,即增加吉鑫公司为本仲裁案的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吉宇公司和吉鑫公司书面撤回申请及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的事实,唐山仲裁委员会决定撤销本案。2022年1月4日,公司收到天宸公司发来的唐山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书》([2020]唐仲决字第001号)。

1.申请人: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哈业脑包乡哈业脑包村法定代表人:张风红申请人:内蒙古包头吉鑫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稀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寇成英

2.被申请人: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昆区哈业脑包村包头吉宇钢铁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朱勇

3.撤销时间:2021年12月14日

4.仲裁机构:唐山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案撤销的情况

2021年12月11日,唐山仲裁委员会收到二申请人吉宇公司和吉鑫公司提交的撤回仲裁申请书。2021年12月13日,二申请人吉宇公司和吉鑫公司未按唐山仲裁委员会通知时间到庭参加仲裁庭审。因此,唐山仲裁委员会视为申请人吉宇公司和申请人吉鑫公司撤回仲裁申请,并作出《决定书》([2020]唐仲决字第001号)。该《决定书》

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二条、《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费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唐山仲裁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人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申请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内蒙古包头吉鑫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申请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事项对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及会计处理以年度审计机构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报备文件

仲裁决定书【(2020)唐仲决字第001号】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