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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连技术: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5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已通过公司官网(http://www.ectsz.com/news/company-news/39.html)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2021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共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材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的直系亲属陈旭东先生与陈晟先生,两位激励对象分别担任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人、子公司恒赫鼎富(苏州)电子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属于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

影响的核心骨干员工。本次对前述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将有助于带领公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

(四)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五)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均为与公司(含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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