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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对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及胜任能力、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6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股份”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收购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辽宁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北化”)全部股权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评估情况及结果进行了认真核查,依照独立判断,就本次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等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综合考察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执业质量及信誉后,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辽宁北化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具备胜任本次评估工作的能力。

2.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机构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评估服务业务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辽宁北化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或预期的利益和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3.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实施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4.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所选用的数据、资料可靠,得出的资产评估价值客观、公正反映了辽宁北化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的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合理。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辽宁北化截止2020年12月31日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07.24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9449.45万元,增值额为10056.69万元,增值率1656.13%。

5.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本次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并且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两种方法对辽宁北化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

①辽宁北化目前几乎所有的生产经营业务均与关联方发生,例如:其主要的化工原料-乙烯,其来源于其关联公司-华锦股份;其生产的空分产品主要销售给关联方母公司下属各家生产单位。因此,其未来的收益受关联方影响较大。

②辽宁北化的主要化工产品从长期来看受国际石油的价格影响较大,而近几年国际原油价格波动较大,本次评估是基于评估基准日时的现状进行预测估算的,如未来原油的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则可能造成评估结果极大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收益法存在上述不确定性,而资产基础法从资产重置的角度反映了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结合本次评估情况,被评估单位详细提供了其资产负债相关资料、评估师也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对被评估单位资产及负债进行全面的清查和评估,因此相对而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较为可靠,因此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本次交易以评估结论为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的交易价格,定价公允。

综上所述,本次选聘评估机构程序符合公司的规定,评估机构具备资产评估的胜任能力,选聘评估机构与公司及辽宁北化相互独立,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用适当,评估参数选用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张黎明、姜欣、高倚云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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