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移动有限公司(CHINA MOBILE LIMITED)(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以下简称“章程细则”)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就本办法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
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使用时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披露(如需)。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情况下,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须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也应当根据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专项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有关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细则等(以下合称“适用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适用规定为准。若适用规定在本办法生效后发生变化导致本办法与适用规定相冲突,公司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并确保始终遵守适用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也应同时遵守公司注册地、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