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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3: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5

公告编号:2022-001证券代码:400089 证券简称:盛运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于近日收到公司及子公司新的诉讼案件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有财产担保债权14,467,733.29元,并在租赁物评估或实际变价范围内优先受偿;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21年1月27日,被告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原告依法向被告管理人申报债权。原告基于(2018)皖0104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申报对被告享有有财产担保债权14,467,733.29元。被告管理人在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公示的债权审查结果中,认定原告对被告享有普通债权12,719,517.36元,劣后债权1,524,209.93元。原告在法定的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申请,后被告管理人于2021年11月22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复了原告的异议申请,坚持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公布的审查意见。故原告基于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起诉至法院。

4、上述诉讼案件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开庭,尚未判决。

二、案件二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有财产担保债权46,473,489.76元,并在租赁物评估或实际变价范围内优先受偿;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21年6月3日,被告进入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后,原告依法向被告管理人申报债权。原告基于(2019)皖0104民初4214号《民事判决书》、(2018)皖0104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申报对被告享有有财产担保债权合计46,473,489.76元。被告管理人在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公示的债权审查结果中,认定原告对被告享有普通债权42,127,295.83元,劣后债权4,092,813.93元。原告在法定的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申请,后被告管理人于2021年11月22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复了原告的异议申请,坚持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公布的审查意见。故原告基于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起诉至法院。

4、上述诉讼案件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开庭,尚未判决。

三、案件三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有财产担保债权8,733,283.60元,并在租赁物评估或实际变价范围内优先受偿;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21年6月3日,被告进入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后,原告依法向被告管理人

申报债权。原告基于(2018)皖0104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申报对被告享有有财产担保债权合计8,733,283.60元。被告管理人在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公示的债权审查结果中,认定原告对被告享有普通债权7,754,645.84元,劣后债权912,596.76元。原告在法定的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申请,后被告管理人于2021年11月22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复了原告的异议申请,坚持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公布的审查意见。故原告基于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起诉至法院。

4、上述诉讼案件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开庭,尚未判决。

四、案件四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将原告在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中对盛运环保系公司享有的61,825,187.46元的债权确认为有财产担保债权;

(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编号为BJWK-ZZ-20150006-00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备,具体为垃圾搬运起重系统等31套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清偿第1项诉讼请求中债权的,被告应继续向原告偿还;

(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京0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19《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两被告清偿完毕前述债权之前,原告有权要求对租赁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中,原告债权被认定为普通债权和劣后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

定,原告享有的债权性质应当是有财产担保债权,同时,应确认原告享有的债权在依法偿还完毕之前,原告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4、上述诉讼案件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开庭,尚未判决。

五、案件五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李莉被告: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000,000.00元及2018年3月5日至2021年5月18日期间的资金利息2,116,500.00元,合计5,116,5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3、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钱,且于2018年3月5日和原告签署《借款合同书》,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和违约责任等。签约当日原告就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出借了3,000,000.00元,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直至今日,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到期,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鉴于上述情况,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特诉请贵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4、上述诉讼案件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一审判决。

5、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莉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月息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5日,按全国银行业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息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李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15元,由原告李莉负担1500元,由被告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负担46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六、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新增诉讼当事人均已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对于提出异议并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债权人,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时已经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以及参照评估报告预留偿债资源。上述案件取得生效判决后,管理人将根据生效判决确认相应债权性质和金额,债权人将按照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部分案件尚在审理中,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后续公司将根据法院裁判情况,如实披露相关诉讼事项进展。

七、备查文件

1、相关诉讼材料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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