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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芯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芯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1〕3558号《关于同意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056.244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0.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33,677.4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06,358.16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2月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1526号《验资报告》,审验结果如下:截至2021年12月7日止,东芯股份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0,562,44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0.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3,677.44万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7,319.2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6,358.16万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1,056.2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295,301.91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额 (万元)
11xnm闪存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23,110.6823,110.68
2车规级闪存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16,633.8416,633.84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5,840.485,840.48
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29,415.0029,415.00
合计75,000.0075,000.00

三、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门每月统计上月研发人员在募投项目的薪酬情况以及实际支付的从境外采购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的金额。其中研发人员的薪酬情况会根据研发部门统计的募投项目投入工时以及人力行政部提供的研发人员薪酬情况进行募投项目费用归集,财务部汇总上述费用,按月编制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由财务总监复核,总经理进行审批。

2、财务部按月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编制成置换申请单,经公司付款流程审批并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同意后,再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一般存款账户。

3、公司建立自有资金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台账中应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的时间、金额、账户等信息。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2022年1月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募集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综上,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运营管理效率,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该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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