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烯碳3:涉及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5

证券代码:400070 证券简称:烯碳3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年9月4日诉讼受理日期:2020年7月13日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润丰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北京浩聚泽 恒投资有限公司(委派田宇 为代 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万幸, 彭游林、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炜彬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银伟、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姓名或名称: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炜彬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银伟、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2-001姓名或名称: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东坡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银伟、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王大明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红民,胡伟、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范志明

姓名或名称:刘成文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鹏,魏莱、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根据民事起诉状所述,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2015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借款年化利率为10%。被告三、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为被告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四与原告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为主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二为担保人。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支付给了被告一,目前尚余借款本金350,000,000元及利息222,222.22元未予偿还。

诉讼的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余欠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9,361,111.11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罚息(以人民币359,361,111.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0%自2016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5月6日,为人民币424,046,111.11元);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资、保全保函费等实际费用(暂计人民币100万元):5、判令原告对被告三出质的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900万股的股份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一于本案项下的全部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及被告七对被告一本案项下的全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

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2年1月4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3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01民初261号,判决结果如下:

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被告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北京润丰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3. 5亿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截至2016年6月20日为9,361,111. 11元;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 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 %的标准计算);

2、被告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润丰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律师费20万元、保全担保费349,299元;

3、原告北京润丰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权以被告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质的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1900万股股份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4、被告王大明、范志明、刘成文、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 、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可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被告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被告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驳回原告北京润丰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方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3,83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大明、范志明、刘成文、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1、被告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北京润丰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3. 5亿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截至2016年6月20日为9,361,111. 11元;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 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 %的标准计算);

2、被告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润丰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律师费20万元、保全担保费349,299元;

3、原告北京润丰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权以被告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质的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1900万股股份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4、被告王大明、范志明、刘成文、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 、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可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被告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被告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驳回原告北京润丰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方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3,83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大明、范志明、刘成文、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公司将积极应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时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诉讼暂时未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次诉讼暂时未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民初261号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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