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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银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6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股票代码:601860)

2022年1月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月17日(星期一)上午10:00现场会议地点:紫金农商银行总行(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远宽先生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股东大会现场出席情况

三、审议各项议案

1.关于选举程乃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

四、股东发言或提问

五、集中回答股东提问

六、投票表决、计票

七、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八、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

三、股东及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应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表决权、发言权、质询权等权利。

五、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需在会议召开前在签到处登记。股东发言时应首先介绍姓名(或所代表股东)及持有股份数量等情况。股东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大会议题相关,简明扼要,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2分钟。

六、股东发言、提问时间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集中回答问题合计不超过20分钟。

七、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在会议现场投票的,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八、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的,须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的,须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

十、公司董事会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十一、请现场参会股东按照南京市政府相关通告要求做好疫情防护工作。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目录

议案一关于选举程乃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

议案一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程乃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2022年1月17日)各位股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选举程乃胜同志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程乃胜先生简历:

程乃胜,男,1963年2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南京审计(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南京审计大学教务委员会主任、教授。现任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7日

议案二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

(2022年1月17日)各位股东:

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方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关于稳定股价的方案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7日

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的方案

本行上市之前制定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并已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如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021年12月21日之前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

二、稳定股价措施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回购公司股票;(2)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3)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4)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5)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措施的可行性,公司拟采取由在公司领取薪酬的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方式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其他人员可以基于对本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成长价值的认可,自愿增持本行股份。

三、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主体: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为在本行领取薪酬的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赵远宽先生,副董事长朱鸣先生、董事侯军先生,行长史文雄先生,副行长徐燕女士、王清国先生、许国玉先生、杭浩军先生,董事会秘书吴飞先生,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5%。

本次增持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增持主体如丧失相关身份,则不再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在本次增持实施期限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

求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成长价值的认可,决定增持公司股份,积极稳定公司股价。

3.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4.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份。

5.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日后应用于增持本行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本行领取税后收入的25%。前述增持主体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173.61万元。

6.增持股份的价格:增持价格不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7.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

其中,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天内,以及可能对本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增持本行股票。增持期间,本行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8.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9.增持股份锁定要求: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相关主体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10.增持股份计划的终止情形: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在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股价稳定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出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1.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四、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主体后续增持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因所需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后续增持无法实施的风险。

五、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上述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

相关规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3.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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