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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比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4

证券代码:831768 证券简称:拾比佰 公告编号:2022-002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更正后)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原规定

原规定修订后
第1.1条 为维护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第1.1条 为维护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订本章程。
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1.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依法在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6183915766。第1.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依法在广东省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6183915766。
第1.9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集中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第1.9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第3.4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第3.4条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均采用记名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份的活动。(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3.12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3.10条中第(一)至(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3.10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完成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依照本章程第3.10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3.12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3.10条中第(一)至(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3.10条中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完成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3.13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第3.13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第3.15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第3.15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起,公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3.17条(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新增第3.18条第3.18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本章程第3.17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期间。
第4.9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4.9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或发生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予以罢免。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一)至(十一)……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4.16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一)至(十一)…… (十二)审议批准第5.17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4.16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5.17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4.16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4.16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4.19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4.20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4.35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向全体股东公告并说明原因。第4.35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向全体股东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投资者保护机构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
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一)至(五)……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一)至(五)……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一)至(十)……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至(十)……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第5.13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第5.13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公
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一)关于交易事项(不含对外担保)的权限为: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一)关于交易事项(不含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权限为: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前款所称交易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二)关联交易事项(不含关联担保):1、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标准为:(1)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二)关联交易事项(不含关联担保):1、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标准为: (1)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下列交易,可以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三)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1)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5)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8)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9)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第5.17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5.17条相关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第5.17条相关规定。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第5.17条相关规定。
已经按照第5.17条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5.23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第5.23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电话、即时通讯或专人送达、邮寄送达。……
第6.13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书面提出辞职,除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6.13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书面提出辞职,除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第6.18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第6.18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7.1条 本章程第5.2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监事。董第7.1条 本章程第5.2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监事。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7.8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7.8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第7.16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传真、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第7.16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电话、即时通讯或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讯等通讯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9.4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第9.4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9.5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第9.5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9.6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第9.6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即时通讯工具送出的,以信息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9.8条 公司指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www.neeq.com.cn和www.neeq.cc)或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其他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平台。第9.8条 公司指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其他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平台。
第9.10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第9.10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并确保披露内容的一致性,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
第12.8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实施。第12.8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三、备查文件

因公司已于2021 年11 月15 日正式成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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