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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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万
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
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指派孙冬松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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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 2011 年 8 月 17 日召开的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8 月
18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2011 年 9 月 1 日,公司发布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
根据公告,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2、《关于拟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议案 3、《关于拟向关联自然人借款的议案》;
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
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
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
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关于召
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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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2011年9月6日
9:00,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139,283,422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4.091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2,238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
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与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清点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起止时
间:2011年9月6日9:30至11:30,13:00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和互
联网投票(2011年9月5日15:00至2011年9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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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票结束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
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8 月 18 日、2011 年 9 月 1 日发布了关
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提示性公告,对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网络投票的时间、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
认证与投票程序、投票的方法等进行了公告,符合有关规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2,23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4%。
3、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符合《规则》、《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
合法、有效。
五、表决结果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所持股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139,392,359 99.9259%
反对 83,701 0.0600%
弃权 19,600 0.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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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2、《关于拟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所持股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139,392,359 99.9259%
反对 101,001 0.0724%
弃权 2,300 0.0017%
议案 3、《关于拟向关联自然人借款的议案》
所持股数 占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赞成 66,624,895 99.8500%
反对 98,501 0.1476%
弃权 1,600 0.0024%
关联股东汤世贤、高鹤鸣、李壮、刘传金回避表决。
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所持股数 占有表决权股份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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