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号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2020年9月,你公司收购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北盟物流”),但北盟物流在收购前为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合计27.96亿元,至今仍在担保期间;2021年5月,你公司控股的西安福迪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0.8亿元定期存单为上海邦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说明:
1、以列表形式逐笔披露上述两项担保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时间、相关方、金额、期限、提供担保的余额(系指各项担保合计日最高合同金额)、截至回函日解除情况等。
2、请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海邦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相关方的财务、经营和资信状况,说明你公司拟采取的解除担保的具体措施及期限。
3、请补充披露上述担保事项是否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13.4条规定的风险警示情形,如是,请公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6条及其他相关规定
提交股票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并请独立董事、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4、请你公司全面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重大诉讼与仲裁、账户冻结、股份冻结、债务逾期、关联交易等,如存在,请补充披露。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 1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