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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得医疗: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4

证券代码:832278 证券简称:鹿得医疗 公告编号:2022-019

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书面承诺。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第八条 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九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6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3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前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实施合并、分立事项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自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合并、分立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况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会影响本次合并、分立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自主决定终止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发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应当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

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投资者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自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收购完成前,相关各方决定继续推进本次收购事项的,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收购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况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会影响本次收购发表明确意见。

相关各方自主决定终止本次收购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发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发行、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被要约收购、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保密管理和罚则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公司保密工作规定要求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依据公司奖惩制度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将有关责任人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服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上市公司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加盖公章或董事会章)

填报日期: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关键时间点时间地点参与筹划决策人员筹划决策方式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或董事会章)

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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