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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光初、刘雪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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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0068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名        称	关于对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光初、刘雪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光初、刘雪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光初、刘雪亮:
经查,你们在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源或公司)2017至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识别程序不充分。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获取完整的公司董监高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名单及对外投资情况,未充分关注并核实公司财务账簿中列示的非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及往来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的规定。
二、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不到位。2017、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未充分关注并核实新开源子公司大额其他应收款的审批程序、交易背景和商业实质,未发现公司关联方通过其他应收款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不充分。一是未恰当执行货币资金函证程序。2017、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对个别银行存款账户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对部分回函方与被询证方不一致等回函可靠性存疑项目,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未见对子公司银行基本户被冻结情况的分析性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四、商誉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19年度商誉减值审计项目中,未充分关注并复核公司在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关键参数的合理性,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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