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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兴业银行关于签署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兴业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银保监复〔2021〕661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27号)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50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000,000元,已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中。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2月31日出具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10132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机构”)签署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公司已开设专户,开户行为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账号117010100100168432。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联席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授权联席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资料;公司应协调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联席保荐机构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四)若专户余额发生变动,在联席保荐机构要求下,公司应及时向联席保荐机构提供专户的银行对账单。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公司应当督促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按月(每月28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联席保荐机构。

(六)在取得公司同意的前提下,联席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七)本协议自公司、联席保荐机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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