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2号
关于对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截至2020年5月7日,你公司持有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203,834,996股,占华钰矿业总股份的38.88%,为华钰矿业控股股东。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大股东减持计划
2020年5月8日-11月23日你公司所持华钰矿业股份因质押违约被依约处置,导致你公司减持华钰矿业14,252,075股,上述事项未按规定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二、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持有的华钰矿业股票因质押违约被公开司法拍卖。一是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裁定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你公司持有的华钰矿业流通股57,683,027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于2020年9月2日、9月16日、9月30日分三批发布了股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附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累计执行57,683,027股,超过华钰矿业总股数5%。
二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股权拍卖公告,显示将公开拍卖你公司持有的华钰矿业股票30,000,000股,超过华钰矿业总股份5%。你公司未配合上市公司披露上述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要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1年4月1日
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