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42103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湖北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7月12日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李晓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23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李晓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晓明: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以下事实:
截至2021年2月2日,你持有海波重科439.65万股股票,占海波重科总股本的4.12%。2021年2月3日,你增持海波重科108.29万股股票,占海波重科总股本的1.01%。通过此次增持,你合计持有海波重科547.94万股股票,持股比例为5.13%。你在持股比例达5%时,未按照规定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
?
? ? 湖北证监局
?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