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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号
关于对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你公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控股股东,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违规行为。2018年6月20日,华钰矿业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称你公司计划自2018年6月20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累计不低于10,000万元,且不高于15,000万元。2019年5月22日,华钰矿业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变更公司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称你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以不高于15元/股的价格继续实施增持,并将本次股票增持的实施时间延长至2020年1月24日。
截至2020年7月24日,你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华钰矿业股份20.2万股,累计增持金额共计约209.6万元,远低于你公司承诺增持金额。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守法遵规意识,诚信履行承诺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t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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