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川长虹”)于2021 年12 月 31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签名:
周 静(签字) 马 力(签字)
曲 庆(签字)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