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集团)、陈荣、陈闪于2021年12月31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1】266、267、268、269号),上海证监局对公司、中路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一) 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20年12月27日,你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128,180,73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88%。上述股份系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
2020年12月28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公司3,21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你公司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20年11月至12月之间,你公司在没有商品或劳务对价的情况下通过预付账款方式间接向你公司控股股东中路集团累计支付199.31万元。上述款项于2021年3月8日收回。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
2.2020年12月25日,你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议出让云账房股权完成的公告》披露“本次交易将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数据产生影响,产生的收益约为5,682万元(按照股权过户日汇率中间价6.57估算),具体收益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2021年4月17日,你公司《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披露“公司出售云账房转让涉及损益约为4,893万元”。你公司临时公告中披露的股权转让收益金额与经审计后收益金额存在较大差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陈荣
经查,2020年11月至12月之间,公司在没有商品或劳务对价的情况下通过预付账款方式间接向控股股东中路集团累计支付199.31万元,上述款项于2021年3月8日收回。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路集团董事长,对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负主要责任,且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陈闪
经查,2020年11月至12月之间,公司在没有商品或劳务对价的情况下通过预付账款方式间接向控股股东中路集团累计支付199.31万元,上述款项于2021年3月8日收回。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未能审慎关注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将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加强公司董监高相关人员的学习,强化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力度,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及时性,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