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加期审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上海柏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次交易”)。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文件中的财务数据的有效期届满,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10月为报告期对标的公司财务报告进行了补充审计,更新了标的公司的审计报告,并更新了公司一年一期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加期审计安排体现了本次交易的公允性和合理性,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加期资产评估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文件中上海柏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价值的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届满,且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尚未完成,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公司聘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1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加期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加期评估安排体现了本次交易的公允性和合理性,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修订《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计报告、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均已更新,公司据此并结合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最新事项,对前期编制的《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修订,并编制了《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方华、韦俊、王泽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