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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中国移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4

股票简称:中国移动 股票代码:600941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China Mobile Limited

(中国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60楼)(60/F., The Center, 99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China)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 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特别提示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目 录

特别提示 ......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 3

二、关于稳定A股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 4

三、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 8

四、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 10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10

六、关于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情况的承诺 ...... 14

七、关于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承诺 ...... 14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16

九、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及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 18

十、风险提示 ...... 21

十一、联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 22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23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 23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 23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 26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26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情况 ...... 27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 28

四、公司的股本情况 ...... 2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32

一、发行数量 ...... 32

二、发行价格 ...... 32

三、每股面值 ...... 32

四、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 32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 33

六、发行费用 ...... 33

七、募集资金净额 ...... 33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34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 34

十、发行市盈率 ...... 34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 35

一、2021年全年业绩预计信息 ...... 35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 3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6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 36

二、其他事项 ...... 38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 40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40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 40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上市公告书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的运算结果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移动BVI及其股东中国移动(香港)集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移动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主动放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如涉及)的相关减持安排将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三、如监管部门或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如涉及)的流通限制、减持安排另有规定或作出进一步规定,本公司将遵守相应要求。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关于稳定A股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根据《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制定了《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并于2021年6月9日经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1、自发行人本次A股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发行人A股股票收盘价格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条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条件”)满足时,且在符合《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境内外监管规定(包括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增持、回购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前提下,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发行人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如有增持计划,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同时,增持后的发行人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2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董事会将公告公司稳定A股股价方案,稳定A股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发行人A股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案。若发行人采取回购发行人A股股票方案的,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发行人应依据稳定A股股价方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A股上市后适用稿)》等规定,完成发行人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稳定A股股价方案。

(3)如发行人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A股股价方案,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稳定A股股价方案未能获得股东大会或监管部门的批准,则触发除独立非执行董事和不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A股股票的义务。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3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发行人A股股票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发行人股份义务后的10+N个交易日内),增持发行人A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10%。

2、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A股股价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发行人、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A股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A股股价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发行人A股股票收盘价格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稳定股价条件再次满足。

3、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发行人、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采取前述稳定A股股价措施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A股上市后适用稿)》等相关规定。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情形

发行人在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制定或公告的稳定A股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方案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1、发行人A股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执行稳定A股股价方案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三)相关约束措施

1、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在发行人发布其相应的增持A股股票公告后因主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则发行人可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履行其增持A股股票义务。

2、如发行人董事会未如期公告稳定A股股价方案,或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A股股价方案要求发行人回购A股股票但未实际履行,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发行人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发布其相应的增持A股股票公告后因主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则发行人将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即自其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税后)的10%,但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薪酬总额(税后)的10%时应停止扣减),直至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A股股票义务。

4、如因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发行人、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回购或增持A股股票义务,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适用前述约束措施,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A股股价。

(四)相关方作出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义务。

二、公司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将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等相关规定。

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移动BVI、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移动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A股股价的义务。

二、本公司在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将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组织章程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行人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A股股价的义务。

二、本人在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将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组织章程细则等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行人未来新任董事或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亦受到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

三、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可能使得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公司将遵循和采取以下原则和措施,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强化风险管理,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力争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一、积极落实公司战略,全面推进数智化转型

公司将紧抓拓展信息服务的机遇窗口期,推动创世界一流‘力量大厦’战略落地,全面实施‘5G+’计划和统筹推进CHBN全向发力、融合发展,进一步凸显数字化、智能化的转型方向,打造质量一流的新型基础设施,面向信息服务积极拓展新场景、新产品、新业态,开拓发展空间,聚焦科技创新努力形成信息技术、数据驱动的新增长模式,全面推进公司数智化转型。

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持续加强内部控制

公司将持续深化治理体系改革,促进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经验和专长,有效保障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独立非执行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公司将继续坚持合规经营,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完善风险及内控管理体系,提升风险预判能力和风险管控效果,保障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

三、加强募集资金监管,确保合规有效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面向信息服务拓展的主营业务,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制定《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规定。公司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合规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一直高度重视股东回报,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完善了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组织章程细则等文件中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了制度性安排,利润分配政策将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移动BVI及其股东中国移动(香港)集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移动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二、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积极推动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在发行人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如有)时,积极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如相关监管机构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细化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前述细化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中所规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安排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将根据届时适用的规定及时调整股利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境内有

权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

(一)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公司将把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于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境内有权机关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二)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境内有权机关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5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组织章程细则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股票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若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境内有权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境内有权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移动BVI及其股东中国移动(香港)集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移动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一、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境内

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敦促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境内有权机关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5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组织章程细则等规定履行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股票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若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境内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境内有权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境内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境内有权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人将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

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本次发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本机构已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本机构已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作出如下承诺:“如因本所就本次发行上市中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的由本所以发行人律师之身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有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给本次发行上市中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就本所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发行人会计师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出如下承诺:“本所对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2021年8月11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第11050号审计报告。本所审核了中国移动于2021年6月30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2021年8月11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1)第2928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本所对中国移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截

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2021年8月11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1)第2919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本所确认,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情况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移动香港(BVI)有限公司,具备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主体资格,其不存在以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情形外,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七、关于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若因本次发行上市以及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发生纠纷,将适用中国境内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前述‘纠纷’应当包括: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现欺诈、疏忽或违反责任等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人民币普通股的股东依据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等规定提起的派生诉讼;2、因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人民币普通股的股东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人民币普通股的股东针对公司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三、公司不会对上述法律适用及法院管辖提出异议。”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移动BVI及其股东中国移动(香港)集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移动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一、若因本次发行上市以及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发生纠纷,将适用中国境内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前述‘纠纷’应当包括:1、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现欺诈、疏忽或违反责任等不当行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人民币普通股的股东依据发行人组织章程细则等规定提起的派生诉讼;2、因发行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人民币普通股的股东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人民币普通股的股东针对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三、本公司不会对上述法律适用及法院管辖提出异议。”

(三)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若因本次发行上市以及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发生纠纷,将适用中国境内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前述‘纠纷’应当包括:1、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现欺诈、疏忽或违反责任等不当行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人民币普通股的股东依据发行人组织章程细则等规定提起的派生诉讼;2、因发行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人民币普通股的股东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人民币普通股的股东针对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对上述法律适用及法院管辖提出异议。”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二、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四)将严格遵守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中的相关约束措施,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移动BVI及其股东中国移动(香港)集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移动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应当向发行人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本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同时,本公司应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发行人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境内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发行人损失;

(三)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境内司法机关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若本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公司承诺及时披露本公司无法履行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

四、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三)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按照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

资者的权益;

(三)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四)将严格遵守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中的相关约束措施,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四、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九、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及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发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治理规则进行利润分配;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全体股东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A股上市后适用稿)》及《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如下:

1、股利分配政策的原则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A股上市后适用

稿)》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发行人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

2、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方案

(1)发行人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发行人应结合盈利能力及现金流状况等因素,选择能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获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政策。

(2)发行人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发行人当年度实现盈利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在依法弥补亏损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发行人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发行人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如发行人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且实施现金分红后可以满足发行人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在任意连续的三个年度内,发行人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发行人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可以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发行人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行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发行人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综合考虑发行人发展、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发行人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A股上市后适用稿)》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发行人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发行人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发行人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发行人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发行人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发行人自身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调整,或董事会认为确有必要时,发行人可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发行人调整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形成专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

3、制定股利分配政策的考虑因素

发行人高度重视股东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综合考虑发行人社会法律责任、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状况、股东诉求与预期、融资环境等因素,力争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具体考虑因素如下:

(1)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落实监管要求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对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等方面提出的明确要求,相应制定分红回报规划,落实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的监管要求,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2)发行人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发行人将紧抓拓展信息服务的机遇窗口期,推进数智化转型,深化价值经营,推进CHBN全向发力和融合发展,力争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同时,整体经济状况、宏观政策变化及行业、跨界竞合向多元演变等错综复杂的形势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状况带来挑战。发行人将根据实际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状况,在对未来发展提供充足资金支持的同时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

(3)股东诉求和预期

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将充分考虑股东的诉求,既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的保障,也兼顾投资者对发行人创造更大价值的预期。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由董事会制订,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4)内部资本结构和外部融资环境

发行人在确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将考虑发行人合理的资本结构、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4、股利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

发行人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利润分配方案在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批准后实施。发行人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合理的原则通过董事会决议派发中期股息。

发行人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年度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发行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发行人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5、股利分配政策的生效机制

股东回报规划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6、股利分配方案的实施

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发行人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可依据股东大会对其关于中期利润分配的授权,对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在决议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

十、风险提示

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各项风险因素,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

十一、联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联席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4号——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902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中国移动”,证券代码“600941”。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年1月5日

(三)股票简称:中国移动

(四)股票代码:600941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在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

行完成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1,321,182,897股,其中A股845,700,000股,港股20,475,482,897股;若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1,448,037,897股,其中A股972,555,000股,港股20,475,482,897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在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A股股份数量为845,700,000股;若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本次发行A股股份数量为972,555,000股

(七)本次发行市盈率:12.02倍(即在未考虑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12.09倍(即在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A股股票数量:470,385,000股(其中12,976,504股为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自愿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若其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联席主承销商不出售其包销股份中无锁定期的股份(包销股份中有锁定期的股份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6个月)

(九)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中,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30%的股份无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70%的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正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文莱投资局(Brunei Investment

Agency)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国新投资有限公司、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合伙)、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四、公司的股本情况”之“(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联席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ina Mobile Limited已发行股份总数:20,475,482,897股(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杨杰、董昕、王宇航、李荣华、郑慕智、周文耀、姚建华、杨强成立日期:1997年9月3日中文注册地址:中国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60楼英文注册地址:60/F., The Center, 99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China主要生产经营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邮政编码:100033联系电话:010-5399 2600传真号码:010-5261 6047互联网网址:www.chinamobileltd.com电子信箱:zqswb@chinamobile.com信息披露负责部门:证券事务部信息披露境内代表:黄杰经营范围:不适用主营业务:中国移动是全球领先的通信及信息服务企业,致力于为个人、家庭、政企、新兴市场提供全方位的通信及信息服务,是我国信息通信产业发展壮大的科技引领者和创新推动者。二十余年来,公司持续推进信息技术突破与应用,推动我国信息通信产业实现了“2G跟随、3G突破、4G同步、5G引领”的跨越式发展,建成了惠及全球

五分之一人口的高速、移动、安全、泛在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覆盖全球200余个国家和地区,竭诚服务全国9.46亿移动客户、2.05亿家庭客户、1,553万政企客户。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营业务涵盖“I63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I64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和“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子类。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公司主要从事的通信及信息服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之“1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1、董事

姓名在公司担任的职务董事任期起始时间
杨 杰执行董事兼董事长2019年3月
董 昕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2017年3月
王宇航执行董事2019年10月
李荣华执行董事兼财务总监2020年10月
郑慕智独立非执行董事2003年3月
周文耀独立非执行董事2013年5月
姚建华独立非执行董事2017年3月
杨 强独立非执行董事2018年5月

2、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在公司担任的职务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起始时间
董 昕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2020年8月
李荣华执行董事兼财务总监2020年10月
李慧镝副总经理2019年9月
高同庆副总经理2020年2月
简 勤副总经理2019年9月
姓名在公司担任的职务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起始时间
赵大春副总经理2019年9月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独立非执行董事郑慕智先生持有公司300,000股港股股票。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国移动BVI直接持有发行人14,890,116,842股股份,占公司本次A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2.72%,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中国移动BVI于1997年8月13日注册设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不直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中国移动BVI的授权股本为50,000美元,由每股面值为1美元的50,000股股份组成,其中已发行股份总数为5,000股,全部由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持有。中国移动(香港)集团于1996年10月10日在中国香港注册成立,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

经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国移动BVI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为17,370.70亿元,净资产为11,620.10亿元,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1,081.15亿元。中国移动BVI截至2021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8,095.69亿元,净资产为11,909.97亿元,2021年1-6月实现净利润591.91亿元。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

(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国移动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持有中国移动BVI 100%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中国移动集团成立于1999年7月22日,是按照国家电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组建成立的电信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注册资本为30,000,000万

元且已全部缴足。国务院国资委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分别持有中国移动集团90%和10%的股权。

中国移动集团的经营范围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IPTV传输服务;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经营与信息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国有资产投资及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经普华永道审计,中国移动集团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为19,870.44亿元,净资产为14,085.87亿元,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1,187.45亿元。中国移动集团截至2021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20,063.46亿元,净资产为14,214.61亿元,2021年1-6月实现净利润551.26亿元。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

四、公司的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类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本次发行后(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锁定期 限制
持股数(股)持股 比例持股数(股)持股 比例持股数(股)持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战略配售部分--100,815,7330.47%144,145,0000.6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194,342,2670.91%277,868,0001.3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发行有限售条件部分--80,157,0000.38%80,157,0000.3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375,315,0001.76%502,170,0002.34%/
股东类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本次发行后(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锁定期 限制
持股数(股)持股 比例持股数(股)持股 比例持股数(股)持股 比例
二、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条件部分--34,353,0000.16%34,353,0000.16%
网上发行部分--436,032,0002.05%436,032,0002.03%
小计--470,385,0002.21%470,385,0002.19%/
三、境外上市股份
中国移动BVI14,890,116,84272.72%14,890,116,84269.84%14,890,116,84269.42%/
其他股东5,585,366,05527.28%5,585,366,05526.20%5,585,366,05526.04%/
小计20,475,482,89727.28%20,475,482,89796.03%20,475,482,89795.47%/
合计20,475,482,897100.00%21,321,182,897100.00%21,448,037,897100.00%/

注:

1、战略配售部分的具体锁定期安排请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之“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之“(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2、中国移动BVI不持有A股股票,因此不适用于本次A股发行后的锁定期。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移动BVI及其股东中国移动(香港)集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移动集团已作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相关内容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二)本次发行后的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A股股东为427,511户,其中前十大A股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上市日 持股数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结束后持股数1(股)持股比例2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4,293,13334,734,0002.87%2.50%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4,293,13334,734,0002.87%2.50%
3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293,13334,734,0002.87%2.50%
4国家能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24,293,13334,734,0002.87%2.50%
5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4,293,13334,734,0002.87%2.50%
6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24,293,13234,734,0002.87%2.50%
序号股东名称上市日 持股数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结束后持股数1(股)持股比例2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7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18,219,50026,050,0002.15%1.87%
8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8,219,50026,050,0002.15%1.87%
9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8,219,50026,050,0002.15%1.87%
10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2,146,56717,367,0001.44%1.25%
11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12,146,56717,367,0001.44%1.25%
合计224,710,431321,288,00026.57%23.11%

注:

1、本次发行后持A股数量前十名股东均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上述前十名股东合计获配321,288,000股,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同意联席主承销商延期交付其部分获配股票,最终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等比例延期交付股票,因此在上市当日,上述战略投资者实际持股数量之和为224,710,431股,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结束后,联席主承销商将交付其剩余获配股份。

2、前十名A股股东持股比例为上市日持股数占本次A股发行后公司已发行A股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的发行规模为845,700,000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97%;若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发行规模为972,555,000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53%。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期权行权、回购等事项,则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采取全部发行A股新股的方式。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57.58元/股。

三、每股面值

发行人为注册于中国香港的红筹企业,根据《公司条例》第135条,公司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无面值。

四、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351,302,617,000股,对应的有效申购倍数约为1,384.66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36,032,000股(含超额配售部分),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12411863%(含超额配售部分),有效申购倍数为805.68倍(含超额配售部分),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423,121,689股,放弃认购数量12,910,311股。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14,510,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14,289,353股,放弃认购数量220,647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3,130,958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在未考虑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869,540.60万元。普华永道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2月29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1273号”《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在未考虑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本次发行费用总额约为57,331.45万元,其中:承销费及保荐费50,643.22万元;律师费用1,846.88万元;审计验资费用4,136.00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647.00万元;发行手续费用58.36万元(以上费用均含增值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0.68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若全额行使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则本次发行费用总额约为64,929.21万元,其中:承销费及保荐费58,239.71万元;律师费用1,846.88万元;审计验资费用4,136.00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647.00万元;发行手续费用59.63万元(以上费用均含增值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0.67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

在未考虑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812,209.15万元;若全额行使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5,535,042.48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在未考虑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5.85元(按截至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若全额行使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5.86元(按截至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合计数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在未考虑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4.79元(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若全额行使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4.76元(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

在未考虑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本次发行后市盈率为12.02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若全额行使本次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市盈率为12.09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合并财务报表已经普华永道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第11050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及“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详细披露。公司2021年9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期间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和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已经普华永道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1)第0076号)。公司2021年7-9月经审阅的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中披露。此外,上述财务报告全文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予以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1年全年业绩预计信息

根据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后的经营情况,公司对2021年度业绩进行了预计,预计2021年度营业收入约为8,448.77亿元至8,525.58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10%至1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143.07亿元至1,164.64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6%至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072.85亿元至1,093.28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5%至7%。

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总体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对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一)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首体支行NRA110921019110888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

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简称为“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二”,丙方一、丙方二合称为“丙方”。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5G精品网络建设项目、云资源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千兆智家建设项目、智慧中台建设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及数智生态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相应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以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联席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燕、王昭和丙方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彬、贾晓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联席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如军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联系电话:010-6505 1166传真:010-6505 1156保荐代表人:余燕、王昭

联席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佑君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联系电话:010-6083 7513传真:010-6083 3083保荐代表人:王彬、贾晓亮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联席保荐机构同意推荐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China Mobile Limited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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