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
我局对你分行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零售银行理财经理管理办法(A/1)》明确了你分行的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但未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而将基金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你分行定期对理财经理的基金销售量进行汇总、统计,并将基金销售业绩纳入考核,但存在理财经理未取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情况,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你分行未能了解客户的诚信记录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77号)第六条的规定。
四、你分行存在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分行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