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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晓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1

审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执业资格,其审计团队敬业谨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投资者负责的原则,对此议案涉及的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证,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全体独立董事:

徐友龙 李 静 强 力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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