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先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资建设合肥协鑫集成15GW光伏组件项目及乐山协鑫集成10GW高效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一期5GW)项目,是基于市场机遇及行业变化做出的及时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顾增才___________ 张利军___________
任建标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