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1年12月28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唐和平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2022年1月1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能够确保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具体详见2022年1月1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初步审核后,监事会认为: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出售方舟制药剩余股权转让款支付时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签订补充协议,对付款安排、期限进行调整,同时增加了担保条款和资金占用费约定条款,在能够保障出售资产顺利进行的同时,也有利于推动交易对手方积极履行协议约定,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具体详见2022年1月1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