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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09-06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公告编号:2011-006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1)1068 号文件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
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6,500 万股,本次新股发行价格
为每股人民币 34.5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24,6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215,639.40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
所验证,并于 2011 年 7 月 23 日出具了(2011)中勤验字第 07047 号《验资报告》。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扬州智汇水蛭科技有
限公司为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扬州智汇水蛭科技有限
公司增资的议案》,确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利中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中水
蛭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扬州智汇水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扬州水蛭”)作为实施主体,决定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2,911.35 万元对扬州水蛭
增资,全部作为注册资本(内容详见 2011 年 8 月 26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扬州水蛭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1
年 9 月 5 日,扬州水蛭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中国工商银行宝应县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1
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扬州水蛭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 1108200129100045332 ,截止 2011 年 8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2911.35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专利中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之水蛭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扬州水蛭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1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1 年 8 月
31 日,期限三个月。扬州水蛭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证券。扬州水蛭存单不得质
押。
    二、扬州水蛭、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扬州水蛭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扬州水蛭和专户银行应当
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扬州水蛭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扬州水蛭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立海、陈淑绵可以随时到专
户银行查询、复印扬州水蛭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扬州水蛭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扬州水蛭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扬州水蛭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
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扬州水蛭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45.57 万元
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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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扬州水蛭、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扬州水蛭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扬州水蛭、专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1、扬州水蛭、专户银行、中信证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扬州弘瑞会计师事务所扬瑞宝验字【2011】第 155 号《验资报告》;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一年九月六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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