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21〕4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相关信息披露违规
? (一)未如实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归还相关信息。你公司2020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全部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已通过现金的方式全部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经查,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占用资金的方式除现金外还包括以资抵债、往来款抵账等,且部分占用资金至今尚未真实归还。
? (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10月以来,你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代付税款等,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尚有余额0.75亿元,但你公司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20年9月,你公司收购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在收购前为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合计27.96亿元,上述担保至今仍在担保期间,你公司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 ?2021年5月,你公司控制的西安福迪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其0.8亿元定期存单,为上海邦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