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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德石英:上市保荐书(上会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1

3-2-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保荐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3-2-2

目 录

声 明 ...... 3

一、发行人概况及本次公开发行情况 ...... 4

二、本次发行的股票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说明 ...... 6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 12

四、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 12

五、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13

六、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 15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15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推荐结论 ........ 15

3-2-3

声 明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天风证券”)接受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凯德石英”、“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和行业执业规范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与《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3-2-4

一、发行人概况及本次公开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中文)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Beijing Kaide Quartz Co.,Ltd.
注册资本6,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忠恕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7年1月15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9月1日
挂牌日期2015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835179
证券简称凯德石英
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工业开发区漷兴三街6号
邮政编码101109
公司电话010-80583352
公司传真010-80587644
公司网址www.kaidequartz.com
电子信箱wangll@kaidequartz.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董事会办公室,王连连,010-80583352
经营范围生产电子用石英玻璃;加工金属制品;制作石英玻璃仪器、管材、电加热器、电光源石英紫外线杀菌灯、紫外线净水设备、水箱;安装、调试、维修电子用石英玻璃、金属制品、石英玻璃仪器、管材、电加热器、电光源、石英紫外线杀菌灯、紫外线净水设备、水箱;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石英仪器、石英管道、石英舟等石英玻璃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1年1月-6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资产总额(元)375,662,430.58355,573,871.61212,635,025.91173,331,059.67
股东权益合计(元)345,729,102.81330,196,225.06184,467,731.61152,007,379.3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元)345,729,102.81330,196,225.06184,467,731.61152,007,379.3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7.97%7.14%13.25%12.30%

3-2-5

营业收入(元)78,512,153.70163,525,061.92154,504,769.81111,199,663.86
毛利率(%)40.39%40.18%44.26%44.97%
净利润(元)15,532,877.7534,447,361.3732,460,352.2621,409,732.5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15,532,877.7534,447,361.3732,460,352.2621,409,731.7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15,380,345.4134,171,923.3432,346,435.6920,987,658.0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15,380,345.4134,171,923.3432,346,435.6920,987,658.0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60%15.01%19.29%15.1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4.55%14.89%19.23%14.8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60.640.630.4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60.640.630.4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0,862,103.2533,376,074.664,084,201.419,807,493.35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7.09%6.14%6.94%7.05%

(三)本次公开发行情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股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5,000,000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不超过17,250,000股(全额行使本次股票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及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2,250,000股),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确定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定价方式通过公司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定价方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及监管要求协商确定
每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区间为18.00元/股(含本数)~45.00元/股(含本数)
发行前市盈率(倍)【】
发行后市盈率(倍)【】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元/股)5.76(2021年6月30日)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股)【】
发行前净资产收益率(%)4.60%(2021年1-6月)

3-2-6

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
发行前市净率(倍)【】
发行后市净率(倍)【】
发行对象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者、已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认购的除外
战略配售情况根据融资规模的需要,可能在本次发行股份时实施战略配售,将部分股票配售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的投资者,是否进行战略配售及具体配售比例、配售对象等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届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市场状况确定
募集资金总额【】
募集资金净额【】
承销方式及承销期余额包销;公开发行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刊登之日至主承销商停止接受投资者认购款之日

二、本次发行的股票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说明

根据保荐机构对凯德石英的尽职调查情况,天风证券认为凯德石英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股票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股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且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发行人已就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内控制度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及管理制度。发行人董事会目前有7名董事,其中3名独立董事;发行人监事会有3名监事,其中1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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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代表监事;发行人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了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本保荐机构的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2,098.77万元、3,234.64万元、3,417.19万元、1,538.03万元,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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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其违法违规情况的声明,查阅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以及查询了相关公开信息。经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情形。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六)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最近3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其违法违规情况的声明,查阅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以及查询了相关公开信息。经核查,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最近3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第十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第(一)款之规定。

(七)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已连续挂牌满12个月且属于创新层挂牌公司

发行人于2015年12月24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已连续挂牌满12个月,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公告的《2020年第二批定期调入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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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层的挂牌公司正式名单》,发行人属于创新层挂牌公司。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九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之规定。

(八)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符合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市场交易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本次发行规模,预计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市值不低于2亿元。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234.64万元、3,417.1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9.23%、14.89%(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为计算依据),两年平均值为17.06%。

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款之规定。

(九)发行人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净资产金额为33,019.62万元。

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三)款之规定。

(十)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金额为6,000万元。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5,000,000股;全额行使本次股票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不超过17,250,000股。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确定。预计本次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

3-2-10

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四)款、第2.1.2条第(五)款、第2.1.2条第(六)款之规定。

(十一)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等情形

本保荐机构查询了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等公开信息,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等情形。

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第(二)款之规定。

(十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上述人员的声明文件,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第(三)款之规定。

(十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查询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

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第(四)款之规定。

(十四)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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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2020年4月8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做好挂牌公司等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挂牌公司应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基础上,尽快组织审计和年报编制工作,尽可能按期披露经审计的2019年年报。但对于受疫情影响客观上不能在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年报的挂牌公司,允许其延期披露,但原则上不晚于6月30日。”本保荐机构查询了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的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最近12个月内或层级调整期间,由于疫情因素影响,发行人《2019年年度报告》于2020年5月29日披露,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除此之外,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第(五)款之规定。

(十五)发行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合同等相关资料,查阅了行业分析报告、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等行业资料,取得了发行人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证书,取得了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并审阅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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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第(六)款之规定。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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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报文件的审慎核查,就下述事项作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10、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接受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11、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根据《保荐业务细则》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尽职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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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在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1、督促公司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制度(1)事前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3)督促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 ①对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 ②对发行人发生的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违规对外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 ③就发行人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2、事前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事前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披露或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督促发行人在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后,督促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提供有关决议及备阅文件,并在相关文件披露前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预留必要的事前审阅时间。
3、持续关注发行人日常经营、股票交易、媒体报道等,并督促相应的披露义务(1)持续关注发行人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发行人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关注发行人日常经营、股票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发行人拟披露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督促发行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发行人拒不配合的,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4、督促并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募集资金、募投项目等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1)督促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情况,督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2)针对前款规定的承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3)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5、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及核查工作,并定期出具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年就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6、督促发行人的内部治理工作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
7、按照规定披露定期按照《保荐业务细则》规定的事项及时披露信息及定期报告。

3-2-15

报告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配合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要求1、根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必需的相关信息。 2、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3、根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督导意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4、协助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披露持续督导意见。 5、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其他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四)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并依照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作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六、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郑昌鑫、邹万鹏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邮编: 430071电话:027-87107620传真:027-87618863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 “第三节 风险因素”及“重大事项提示”,注意与发行人相关风险以及其他投资者需关注的重大事项。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推荐结论

3-2-16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天风证券同意担任凯德石英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3-2-17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李统超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郑昌鑫 邹万鹏

内核负责人签名:

邵泽宁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朱俊峰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朱俊峰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余 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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