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范围及相关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参与资格的规定。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能等关键岗位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就股权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及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7、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牟文 王蓓 杨勇
邓昭平 严洪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