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84号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及相关法律意见书,称一致行动人陈乙超、张宇、杨伟健、杨就妹、曹升、杨明裕委托表决对象杨明裕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行使表决权,且未向股东大会出具一致行动人内部决议,因此公司及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认定,前述股东通过网络投票10,0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8.10%)不计入各项议案投票结果。
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并请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发表明确意见:
1、请结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陈乙超、张宇、杨伟健、杨就妹、曹升、杨明裕一致行动协议及委托表决协议内容,说明被委托人杨明裕需现场提供一致行动人内部决议是否为相关股东网络投票有效性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及律师审议一致行动人内部决议的合理性及依据,认定相关股东网络投票无效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请你公司函询陈乙超、张宇、杨伟健、杨就妹、曹升、杨明裕,说明杨明裕未到股东大会现场进行投票的具体原因。请你公司说明12月30日股东大会是否正常召开,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第二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8.2.5条的情形。如是,请披露相关情况。
3、请陈乙超、张宇、杨伟健、杨就妹、曹升、杨明裕及你公司结合上述事项回复,说明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被法院撤销风险。
4、陈乙超、张宇、杨伟健、杨就妹、曹升、杨明裕及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