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与核查,现就如下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于《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项已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结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事项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就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关于拟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
公告编号:2021-040议案》的独立意见经仔细审阅《关于拟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该事项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就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拟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阅《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该事项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就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1-040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芮奕平、方智伟、郑慕强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