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事前已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关于向关联方采购设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资料,并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子公司多氟多阳福新材料有限公司、多氟多海纳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生产设备系公司日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水平协商后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提请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此项决议时,应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梁丽娟 李春彦 孙敦圣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