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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氟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后,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系为准确反映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公司将项目名称“年产10万吨新型电解质锂盐项目”调整为“年产1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关键材料项目”,使其更加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因此公司结合最新情况对预案文件进行了相应修订。本次修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顺利实施。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后,我们一致认为:本次修订系为准确反映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公司将项目名称“年产10万吨新型电解质锂盐项目”调整为“年产1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关键材料项目”,使其更加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因此公司结合最新情况对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相应

修订。本次修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顺利实施。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后,我们一致认为:本次修订系为准确反映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公司将项目名称“年产10万吨新型电解质锂盐项目”调整为“年产1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关键材料项目”,使其更加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因此公司结合最新情况对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进行了相应修订。本次修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顺利实施。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设备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阳福新材料和海纳新材料本次向关联方采购生产设备系公司日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水平协商后确定,定价公允。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五、为控股子公司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为氟磷电子担保事项,是基于氟磷电子正常经营所需作出的,且充分考虑了氟磷电子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氟磷电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此次担保,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本次担保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梁丽娟 李春彦 孙敦圣2021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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