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原则及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对《关于同意报出公司 2021 年 1-9 月财务审阅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了 2021 年 1-9 月财务报表,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能够客观、正确的反映公司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及主要经营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特此公告!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应振芳陈少杰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