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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健、董建国、代金辉、王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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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二函〔2021〕013号

关于对李健、董建国、代金辉、王强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李健,男,1966年10月出生,时任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诺威)董事;

董建国,男,1974年2月出生,时任一诺威董事;

代金辉,女,1973年2月出生,时任一诺威董事;

王强,男,1974年7月出生,时任一诺威监事。

经查明,李健等4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5年12月,一诺威启动挂牌以来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在发行认购期间,时任董事李健、董建国及代金辉存在委托他人代为认购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时任监事王强存在代他人认购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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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董建国、代金辉、王强委托他人代为认购或代他人认购一诺威定向发行股份的行为,导致一诺威股权不明晰,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未告知挂牌公司上述情形,积极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构成股份代持及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时任董事李健、董建国、代金辉、时任监事王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监督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的相关规定,确保挂牌公司股权明晰,积极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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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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