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核查梁建生先生的简历等材料,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长的任职条件,梁建生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长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梁建生先生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选举梁建生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二、关于增补及调整第五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的条件,相关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我们同意本次增补及调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事项。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核查崔丹先生的简历等材料,我们认为其具有较强的履职能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等规定禁止任职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崔丹先生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崔丹兼任公司总法律顾问。
独立董事:陈煦江、陈耿、李长碧
2021年12月30日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陈煦江 陈 耿 李长碧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