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已对公司提交的第八届第五十五次董事会会议材料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地审阅及审慎地调查,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解聘肖明富副总经理职务
因公司副总经理肖明富目前仍在接受中共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审查和四川省广安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无法履行其副总经理职责,董事会解聘其副总经理职务,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聘任张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1. 公司聘任张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 张鹏先生的资历和条件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3. 经审阅张鹏先生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未发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情况,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未发现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收购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发电厂资产
1. 关联董事就该项关联交易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 该项关联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且对公司股东而言是按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
3. 该项关联交易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与德邻陆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鞍钢工业品有限公司
1. 关联董事就该项关联交易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 该项关联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且对公司股东而言是按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
3. 该项关联交易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冯长利、汪建华、王旺林、朱克实
2021年 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