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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化学: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预计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1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

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或“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中泰化学本次新增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发表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新增预计公司2021年与公司关联方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的采购原材料、产品、商品日常关联交易,该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12月30日召开的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边德运先生、帕尔哈提?买买提依明先生、李良甫先生、于雅静女士作了回避表决,其余董事全部同意。该事项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新增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类别关联人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关联交易定价原则2021年初预计金额2021年新增预计金额截至2021年12月10日已发生金额上年发生交易金额
向关联人采购原材料、产品、商品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材料、备品备件等市场价格100,00020,000108,486.4279,557.52

以上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数据未经审计,最终以年度审计结果数据

为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2年7月6日注册资本:203,602.957384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洪欣注册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1503室主营业务:对化工产业、现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农副产业和畜牧业投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资产管理服务等。股权结构:

股东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85,396.99919491.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18,205.958198.94
合计203,602.957384100

截止2021年9月30日,中泰集团资产总额13,268,661.67万元,负债总额9,680,243.74万元,净资产3,588,417.92万元,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2,402,348.51万元,净利润346,027.0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中泰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泰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新疆中泰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3.06%的股份。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经营稳定,具备履约能力。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上述新增关联交易尚未签署具体合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以上与关联方开展的业务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为持续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与上述关联企业均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在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均独立,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相关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被其控制。

五、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中泰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累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190,465.7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中泰化学及其下属子公司新增预计2021年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产品、商品是公司正常的项目建设以及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格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公平合理。

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中泰化学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公司独立董事就日常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了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公司2021年与关联方发生的采购原材料、产品、商品关联交易作了预计,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上述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决策程序已经履行。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东方投行对中泰化学本次新增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正 崔洪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1年 12 月 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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