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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杰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0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2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2月30日,

授予34名激励对象10.8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77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董战略 饶 洁 张 宇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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